中国证监会批准了首批9家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资格,这标志着基金公司不仅可以发行公募基金,也将合法操作私募基金。专户理财开闸将为股市开辟一个新的吸引资金的渠道,必将吸引更多的机构资金进入股市,对股市构成利好。
●9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专户理财资格
据悉,这9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是南方、易方达、国泰、汇添富、中海、工银瑞信、鹏华、嘉实和诺安。所谓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特定对象设立独立账户,主要为大中型企业以及高端个人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者的个性化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目标收益率要求,量身定做符合客户具体需求的个性化产品。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基金公司,可以申请参与专户理财业务试点。目前60家基金公司中,有40多家基金公司满足专户理财条件。
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基金公司只能向公众销售基金募集资本,占比超过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的90%。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也仅仅局限在社保基金与少量企业年金业务。在国外成熟市场,大型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与机构理财规模基本相当,各占50%左右,同时具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监管规范。海外经验显示,专户理财业务总规模大约是共同基金规模的1/10,是股票型基金规模的1/5。按此计算,从长远看专户理财有望为A股市场引入2000亿至3000亿元资金,成为市场的又一支超级主力。
●专户理财业绩报酬不超过净收益的20%
公募基金是为公众提供基本理财服务,收益目标也仅仅是跑赢业绩基准,仅仅提取大约1.5%的管理费。一般私募基金认购金额最少需要100万元,一般在第一年的投资期内是不允许赎回的,而且持有的时间越长,收取的赎回费用越低。
按照《办法》规定,基金专户理财的试点阶段,先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5000万以上一对一的单一客户理财业务,今后视单一客户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业务。专户理财可以获得不超过净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远远高于基金公司管理公募基金所能赚取的管理费收入。
为了杜绝各基金公司竞相压价,该《办法》规定基金专户理财的管理费以同类型的公募基金为标准,不得低于公募基金标准的60%;在业务宣传上,由于基金专户理财属于私人业务,基金专户理财将不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只能采用私自传递方式,另外必须定期公布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以及份额净值等重要信息。
●加强信息披露可有效抑制利益输送
目前市场上对基金开展专户理财最大的疑虑,主要在于公募基金是否会向专户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过去业内曾有个别基金公司存在不同账户低买高卖现象,也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对不同账户区别对待,导致部分特定账户成本更低卖价更高。由于专户理财产品除了如公募基金收取资产管理费外,基金在一个委托投资期内,还可以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这也可能导致某些基金公司为了提取业绩报酬而牺牲公募基金基民的利益。
银河证券研究员王群航认为,由于专户理财就是针对大机构的一对一理财,类似私募基金。专户理财的集团客户作为享有至高谈判权、话语权的大客户,当然就会合理地利用现有的投资市场游戏规则,在一定的范围内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提高自身的收益。而基金公司出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也会尽力偏向该项业务。如果缺乏完善的市场监督,公募基金就面临着被私募基金边缘化的风险。
就现有的市场信息来看,还没有找到合适有效的防止利益输送的方法。所谓对独立账户与公募基金之间在5个交易日内发生的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定期分析公募基金与独立账户资产的业绩表现,若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类似的公私两者间业绩表现差异明显,要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这种建议,具体由谁来执行,根本就没有明确。就中国基金市场发展格局来看,加强信息披露是应对利益输送相对有效的方法,让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执行相同的信息披露标准符合三公原则。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犹如一把双刃剑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一般以投资意向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由于它的募集对象很有限,因此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不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目前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我国有已经公开化、以信托方式出现的私募基金,有以委托理财等不明朗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还有一些借私募之名非法集资的假私募。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合伙企业法》,使以公司制组织的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没有法律障碍。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犹如一把双刃剑: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使其更关注盈利能力,管理收益主要来自客户盈利部分的业绩提成。同时,也存在管理者暗箱操作、损人利己、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风险。例如,宁波涨停敢死队、杭萧钢构案、带头大哥777案等重大事件,都具有一定的私募基金性质。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导致私募基金业水平良莠不齐。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程翼指出,目前非法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威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欺诈,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并且对这些投资者的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具有一定规模。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即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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