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经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2:11:33 475 人看过

公司经营必须要合理合法,如果有不合法经营的情况,将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定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如果公司员工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没有参与到违法活动里,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型公司非法经营案

简介:被告人孟某某于2007年11月13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XX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9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孟某某,公司股东为孟某某及其妻子顾YY。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注册成某安徽省宿州市YY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张某某,公司股东为张某某及其丈夫林某、女儿林某某。2008年春,被告人孟某某和张某某开始合作经营农作物种子生意。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某二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联系安徽宿州等地农户,让农户为其繁殖生产淮麦20。孟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品种权人及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繁殖淮麦20并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17924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案例来源: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0699号,孟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公司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或夫妻及子女三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财产关系,即对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从公司的经营来看,除了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外,其余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两名被告人销售淮麦20的货款均是通过以两名被告人的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进行流转的,两名被告人也都承认公司的财产不能同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完全区分开来,故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的犯罪所得实际是由其本人控制、归其个人或者说家庭所有。因此,本案应当以实际经营者个人犯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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