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根据本讲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顺序为什么
第一步:保险公司赔偿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步:过错方赔偿
机动车的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面的规则进行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第三步:商业三者险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赔偿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先赔付精神损害。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未购买交强险的能得到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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