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刑讯逼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9:32:37 195 人看过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并且会造成严重后果。刑讯逼供的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中就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一、刑讯逼供犯法不

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二、如何正确认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罪与非罪

首先,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法院临时羁押室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3、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行为人则无此目的。实践中,为了逼取口供而对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但是应当注意,并非任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情形,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被监管人伤害死亡的,应具体分析,分别处理:

1、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地引起被监管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引起死亡的为故意伤害致死)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中有重伤故意,过失地造成被监管人死亡的,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轻伤结果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

4、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明知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可能造成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在殴打、体罚虐待过程中,出于挟愤报复、显示淫.威等动机故意杀害被监管人的,对行为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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