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9
发布人: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从2015年10月1日起,凡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了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的企业,即视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由于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暂不需要换领“一照一码”,现对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参保、变更和注销社保登记手续进行调整和修改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
(一)“一照一码”企业新参保。
持“一照一码”的企业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局办理单位参保其他相关事宜。
1、“五证合一”工商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证明书;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税务登记信息(税务机构名称、税务机构编号);
6、《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用工手续;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未换领“一照一码”用人单位新参保。
2015年10月1日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换领“一照一码”,期间未换领“一照一码”的企业以及按规定暂不需要换领“一照一码”的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局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授权委托证明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已参保单位变更登记信息
(一)“一照一码”参保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工商登记信息中涉及以下22项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持“一照一码”到社保局办理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其中,隶属关系和从业人数发生变化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向属地社保局申请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业务时,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五证合一”工商执照副本;
2、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4、从业人数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用工或减员手续;
5、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具体信息项:
(1)单位名称(2)社会信用代码
(3)单位类型(4)公司类型(对应经济类型)
(5)隶属关系(6)主管部门
(7)税务机构名称(8)税务机构编号
(9)开户银行名称(10)开户银行账号
(11)开户银行行号(12)开户银行户名
(13)法人代表姓名(14)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15)法人代表证件号(16)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17)从业人数(18)单位地址
(19)邮政编码(20)登记证发证机构
(21)登记证发证日期(22)登记证有效日期
(二)未换领“一照一码”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符合换领“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中涉及上述22项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换领“一照一码”,持“一照一码”到社保局办理相关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其他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申办人、参加险种等),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暂不符合换领“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以下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办人;
3、组织机构代码;
4、机构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
5、开户银行信息;
6、参加险种;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三、已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一)“一照一码”参保企业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后30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办理保费清算和人员变更业务,终止单位缴费。持“一照一码”的参保单位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但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的,社保局暂不受理单位终止参保缴费业务。
办理注销业务时,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一照一码”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减员手续;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未换领“一照一码”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批准撤销(解散、终止)、成建制转出等情形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注意事项
1、已办理“一照一码”的企业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单位参保其他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三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2、已办理“一照一码”的企业取消定期验证和换证,改为企业每年自行报送,并自行公示。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应包括社保参保缴费情况,具体内容:企业上一年度参保人数,单位年缴费工资总额,全年应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额,实际缴纳金额,欠费情况等。
3、在新的业务经办规程中将启用《授权委托证明书和“申办人”经办方式。《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内容详见附件1。申办人是指代表单位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事项的人员,社保局原则上只受理申办人申请办理的社保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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