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成立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0:40:10 212 人看过

一、法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成立标准

(一)法人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而引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人格混同;2.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3.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4.法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混同导致不同公司的人格混同。

(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建立于公司在经营中严格贯彻分离原则的基础之上,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是否分离,是判断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关键。

(三)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纠纷案件中,公司股东具有控制力且与相关证据的关系最为接近,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方符合公平原则。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其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关联公司之间具有人格混同的外观,应视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去除这种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转由关联公司承担。在现实操作中,法院会采取推定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规则。当债权人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公司就负有举证证实其独立法人地位的责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无法证实其独立性,法院判决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能够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其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便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须有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结果要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我国公司法尽管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但对于公司法人格形骸化这一类行为却未有涉及,以致找不到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具体条文。在审判实践中,要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实行人格否认的依据是民法基本原则准用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而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基本要件:惟有债权人可得诉请对关联企业进行人格否认、关联企业之股东假借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惟有否认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方能保护债权人利益。

(六)《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所以对于法人股东与公司高度人格混同,无法区分双方财产或者区分成本过高,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公平清偿时,就可以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法人注意事项

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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