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实务难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9:14:02 226 人看过

200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户为单位得到承包责任田4.26亩,其中载入承包经营权证书范围内3.6亩(位于宿迁市宿豫区王官集镇苗圩村三组,其中四支渠北一级地0.71亩、位于二道渠下0.63亩、南北路东即场边地0.82亩、四支渠南即山楂地1.44亩),另0.66亩与原告苗诗栋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四支渠南即山楂地位于同一地块。后为便于耕种,原告苗诗栋自愿以其位于二道渠下的0.63亩土地与案外人邬英仁位于南北路东等同面积的场边地交换耕种,交换后,原告苗诗栋位于南北路东的场边地有1.45亩。2001年起,因原告夫妻到宿迁市城区生活,原告承包的土地由被告代为种植,被告在代种期间承担相关的税费及各种公差杂务,并领取了相关的补助。另在被告代为种植原告方承包地期间,因修建宿邳公路,国家将原告承包经营的位于四支渠南旱田0.4亩承包地征用,共补偿4800元,其中青苗费240元;因苗圩砖厂在原告的承包地上取土0.71苗,共补偿1988元,其中青苗费426元。两项补偿款都由被告领取。被告与原告、苗圩村委会之间皆无书面承包合同,争议土地也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原告找被告索要争议土地和补偿款时引发纠纷,因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经获得4.26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01年,原告自愿将自己的承包地交回,也就是原告已经将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被告,所以原承包经营权人(原告)已经丧失了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故被告也就不存在返还承包地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自愿交回承包地不等于原告交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还是属于原告,原、被告只是代种的关系。理由是:被告与发包方没有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因此原告并没有将承包地转让给原告。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虽然承包方原告自愿交回承包土地,但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要严格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权利人而言属于私权,没有异议。但这种私权的意义,不可仅在民法层面予以考量,必须看到其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乃至政治意义。在农业税负担较重的阶段,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受挫,放弃承包土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对其自愿交回土地进行上述观点所持的推定方法,那么将会有多少在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情形下沦为失地者是难以想象的。更为严重的是,失地者在本轮承包期内也无法再取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不利,因此对自愿交回土地要进行严格限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什么证件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证明能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证件。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
    2023-03-07
    421人看过
  •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
    2023-02-21
    387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
    2023-03-22
    140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一、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由承包人予以维修。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保期内,承包
    2023-03-05
    347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农民只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真正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农民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赋予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后,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与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活动,使农民真正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例如,被赋予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了土地承包权的行使,而不是家庭承包,如果一个单位参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就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或几个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之和构成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由若干农民土地承包权之和构成,其性质应属于若干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于“人人有份,分户承包”。可见,农民土地承包权由农民土地承包权构成。为了更好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023-05-31
    262人看过
  •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一、区别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性,是一种实在权,具体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4.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5.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23-04-13
    212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土地承包权益的实施难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重新要求承包土地。以前承包土地收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二)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一些地方在妇女出嫁后,就收回其承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8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
    •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9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民事纠纷的事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回答,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5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是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权利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