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税税税字[1992]109号)
注:第一条部分,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减免批准申请书摘要》和第五条《土地使用税减免批准申请书摘要》无效。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废止的税收法规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各市、区税务局:省局以鲁税三〔1990〕一号文件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税减免,进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05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对年度减免土地使用税10万元以下的企业,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年度个税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经省税务局核定后,移交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因自然灾害或者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发生纳税困难,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不受上述税收限制,报省税务局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应集中在省税务局,而不是分散在各级,各地不得擅自批准土地使用税减免。
各地在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时,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减免,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非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不予减税、免税。如果真的有必要照顾减免税,就应该严格控制。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在申报减免税报告时,应按年度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填报减免税报告,并报送减免税报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因自然灾害、纳税困难等原因单独申报免征额。
《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表格附后),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印章齐全、项目明确、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年度减免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并与申请报告一并提交。
“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申请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由市、地税局按照省级局规定的格式印制(表中各栏如有变动,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形状大小不能改变)。附件:1。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汇总表(略)
2。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略)
1992年4月7日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税法,建筑业企业可享受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地税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的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自使用月起5年至10年内免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央政府。(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批准;每年减免1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
山东省在有关通知中对减免土地使用税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纳税人范围、减免税范围和具体减免事项进行了规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他们会替你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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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例附件新疆在线咨询 2023-05-13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 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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