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厚灿与高明市新圩镇农业开发服务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3:39 367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厚灿,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百合村三十座305,现暂住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

诉讼代理人张力,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蒋兴,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市新圩镇农业开发服务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新圩镇过境公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明,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朝阳,该司职员。

上诉人庞厚灿因与被上诉人高明市新圩镇农业开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新圩公司)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法经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厚灿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力、蒋兴,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泽明及其诉讼代理人林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8年4月21日,新圩公司与庞厚灿签订了一份《果场承包合同》,约定:新圩公司将下新村果场约150亩发包给庞厚灿,其中芒果约95亩,荔枝、龙眼约55亩;承包期间为十七年零六个月;承包金额为397550元,付款办法为签订合同时,庞厚灿一次性交前三年承包款60000元,从2000年起至2014年,庞厚灿必须在每年的5月2日交次年的承包款,即从第四年开始每年的承包款提前一年先交,如庞厚灿逾期付款,则要向新圩公司支付违约金(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二计),如超期两个月未付清,新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果场,所有不动产无偿归新圩公司;承包期间,庞厚灿根据需要可改种其他经济效益好的果树;承包期间,如庞厚灿中途需转让或转包,须征得新圩公司的同意;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庞厚灿依约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承包款60000元给新圩公司,新圩公司亦将果场交付庞厚灿经营管理。庞厚灿在经营管理果场期间,于1999年10月份,为改种果场内的部份果树,曾砍伐了部分芒果树,但双方未进行清点,并擅自用推土机等工具将果场内的山坟毁坏,与当地坟主发生纠纷。2000年11月29日,庞厚灿向各坟主赔偿了损害款共计10500元。2000年12月,庞厚灿及其雇用的果场工作人员全部离场至今。2002年4月17日,新圩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终止新圩公司与庞厚灿于1998年4月21日签订的《果场承包合同》;

2、庞厚灿支付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的承包款4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

3、赔偿砍伐果场内果树1000棵的损失50000元。

另查明,1998年4月18日,高明市新圩镇下新经济合作社向新圩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同意将果场转包给庞厚灿,但下新村与新圩公司的合同仍由新圩公司履行。2003年4月4日,佛山市高明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新圩镇农业开发服务公司是我镇政府下属企业,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本院认为:新圩公司与庞厚灿签订的《果场承包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合同标的物即果场所在地系下新经济合作社所有,属集体所有土地,而新圩公司与庞厚灿均系下新经济合作社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新圩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与庞厚灿签订的《果场承包合同》已经下新村经济合作社的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已报新圩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圩公司与庞厚灿签订的《果场承包合同》无效。本案由于新圩公司主张合同有效而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承包款和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属于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本应告知新圩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重新延长举证期限进行审理,但因本院代行释明告知义务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应由原审法院行使释明告知义务。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2002)明法经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的负担,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碧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00: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包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与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洪新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敬(又名赵明竟),男,49岁,汉族,专业种植户,住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明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有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宇,被上诉人赵明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赵明敬与梅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合同约定土地面积约3000亩,扣
    2023-04-24
    75人看过
  • 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与叶显祖、代开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龙波镇。法定代表人王捍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峰,该公司基地科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显祖,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开国,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临城镇拦河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劳升进,主任。上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显祖、代开国,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合经济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23-04-24
    57人看过
  • 李卫才与方正发、李卫明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才,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翠华村委会苏家营98号。身份证号码:530128196408170210。委托代理人黄国旺,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正发,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人民政府职工,住云南省禄劝县翠华乡政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民,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禄劝县人,云南省禄劝县税务局职工,住云南省禄劝县掌鸠河西路32号3栋7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530128195711050011。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炳荣,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乡地多办事处一队。身份证号码:530128195605100310。特别授权
    2023-04-24
    461人看过
  • 方建国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方建国,男,满族,1957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三区26号内1号。委托代理人刘杰,女,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万水,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259号。委托代理人卢志广,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原告方建国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农工商公司的委托代理刘万水、卢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建国诉称:2001年3月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原告承包了被告81.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承包期限至2
    2023-04-24
    440人看过
  • 杨奎中与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40号原告杨奎中,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刘酄村人,现住河口区经济开发区北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被告王良,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乡郭局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奎中诉被告王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缴费通知后,一直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赵淑媛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张素云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蓬涛
    2023-04-24
    383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朱之长与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朱之长,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朱之长渔场。委托代理人何建涛,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海淀区清河街道办事处干部,住本单位宿舍。被告朱雪娇,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委托代理人康玉艳,被告朱雪娇之母,46岁,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248号。原告朱之长与被告朱雪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连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涛,被告朱雪娇委托代理人康玉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之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1日签订了转包协议,并将渔场的经营执照变更为被告。后被告违背当初的口头承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还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今后生活没有依靠。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雪娇辩称:原告
    2023-04-24
    298人看过
  • 吴文元与汤秀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吴文元,男,汉族,1930年5月23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107号。委托代理人冯成林,男,北京梦青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村大街19号院。委托代理人苏利强,男,北京梦青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村大街19号院。被告汤秀芳,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108号。原告吴文元与被告汤秀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吴文元诉称:2001年10月15日,经土地确权后我夫妻二人的确权土地与被告汤秀芳一家的土地分在一起,每人确权1.4亩,六口人共8.4亩,其中我、我妻杨荣珍、我儿吴成、儿媳被告汤秀芳、我孙吴宝权、我孙女吴美丽各1.4亩。以上8.4亩土地一直由被告汤秀芳负责种植经营。后我妻杨荣珍于2006年1月8日死亡,我儿吴成于2003年8月22日死亡,但被告汤秀芳既不赡养我,也不归还我土地,
    2023-04-24
    224人看过
  • 刘玉亭与李祥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四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亭,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卧龙镇牛山东头村农民,住东营市正农高科技农业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峰,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樊霞,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南李屋居委会居民,系被上诉人之妻。上诉人刘玉亭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2023-04-24
    105人看过
  • 杨树祯与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东民四初字第1号原告:杨树祯,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胜合村农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东营市新世元芦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温泉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叶延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于2005年8月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05年9月1日前支付5万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杨秀梅审判员于秋华审判员纪红广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爱辉
    2023-04-24
    252人看过
  • 于恩庆、张田、张水与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于恩庆,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原告张田,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原告张水,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以上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田桂芳,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28号院5内3号。被告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吴广明。原告于恩庆、张田、张水诉被告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恩庆、张田、张水诉称:2008年11月10日夜间,北京天奇伟业市政公司偷伐原告个人合法承包土地上的果树、材树,致使原告个人承包土地上的所有树木被挖出并部分丢失。同时由于果树的丢失,造成原告本应丰收的果实也全部失去,因此给原告的生活来源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相
    2023-04-24
    98人看过
  • 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原因的具体分析主要有:1.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植土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2.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4.因征地补偿费问题而引发纠纷因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方不接受补偿方案而引发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一定的先期投入。5.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有:1.处理的紧迫性。2.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尖锐性。3.纠纷的复杂
    2023-06-21
    220人看过
  • 于显文与宋树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显文,男,1954年8年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尧,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树奎,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于显文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显文及委托代理人李洪尧,被上诉人宋树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显文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1997年秋天,因被告下岗没有什么可干,我将家中5.3亩水田二等地给被告耕种。当时约定我什么时间要种地,被告就把地给我。被告于1999年春季给我1000元钱,说是种地报酬。至今再没有给我任何费用,2008年龙坑征地,我将征地款取回后,找被告要求将地取回,被告不同意。后来在一次喝完酒时,原告拿出一份写好的合同,我不知道是什么内容,我就签了字。被告不给我
    2023-04-24
    369人看过
  • 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四社与杨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社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才,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茂杰,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村民,住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龙,男,193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春厂街65号一栋1-1号。委托代理人杨飞,男,成年人,汉族,退休职工,住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太池十社。上诉人璧山县大兴镇朝元村四社(以下简称太池四社)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璧山县人民法院(2004)璧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为,原告将自己的户口从农村迁入小城镇落户后,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收回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
    2023-04-24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因承包经营、承包管理、承包施工等承包关系引起的纠纷。 在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在协商和调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更多>

    #承包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家庭承包公司承包农业合同纠纷和家庭承包合同纠纷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
    • 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如何作答辩?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 2、不能产生歧义。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 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政府受理合理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6
      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政府一般是会进行处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合同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也可以直接申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调解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
    •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能立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04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内容包括哪些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0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