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33:04 129 人看过

股票代码:002075股票简称:ST张铜公告编号:临2008-044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报于2008年12月17日报道了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的两件借款合同纠纷,通过自查,本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受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2、本案基本情况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委托代理人:吴卫华、韩阳,江苏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缪晓东,江苏苏州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格,本公司工作人员2007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商借贷款人民币500万期限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11月6日,商借贷款人民币2500万期限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商借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共计商借贷款5000万元。3、判决情况1)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支出的律师费464600元。3)如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以抵押物(编号为张房杨他字第0000084504号,张他项(2007)第180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300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069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4、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5、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主要是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进一步加大公司的资金压力。本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前继续与该行协商解决方案。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备查文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二)1、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三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受理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2、本案基本情况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委托代理人:吴伟华、韩阳,江苏苏州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缪晓东,江苏苏州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格,本公司工作人员2)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群,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东,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3)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群,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东,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4)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群,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东,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定《综合授信合同》一份,同日,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2008年5月6日,本公司向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提交了445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额度使用申请书》一份,并提供了人民币658万元的保证金。同日,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为本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45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一份。3、判决情况1)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美元3493265.71元及该款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交通银行张家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9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495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5、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判决主要是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进一步加大公司的资金压力。本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前继续与该行协商解决方案。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备查文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三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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