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于那些违反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行为,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下令终止其预售活动,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未获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也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打击,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此外,第七十条明确指出,任何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都将被上级机关责令退还所收取的款项,情节严重者,还会被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最后,第七十一条强调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如果他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则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样地,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谋求个人私利,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刑事指控,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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