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2:06 176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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