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受理他人的举报有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即可开始侦查,并且需要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得到侦查结果,之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理,审理结束之后,需要出具网络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链接
(2015)海刑初字第9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绰号开心,女,197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1,绰号二鹏,男,1987年2月12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绰号月亮,女,1979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绰号小鑫,男,1985年1月1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王文欣、李纪丹,被告人张×1及其辩护人武良军,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张雪峰,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张×1、孙×在本市海淀区健德桥西南角福美炫彩游戏厅等处组织郑×、赵×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以竞猜世界杯足球赛赛果的方式下注赌博,被告人文×负责接庄,进而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文×与张×1之间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306.31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涉及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68.0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2明知文×组织赌博活动,仍提供赌球网站账号供文×进行投注,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61.63万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张×1、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被告人文×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文×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张×2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张×1、张×2、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武×、康×、路×、孟×、岑×、吕×、赵×、周×1、刘×1、刘×2、刘×3、施×、张×3、柳×、张×4、郑×、赵×、陆×、周×2、张×5、崔×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文×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文×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始终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的表现,且文×的父母和孩子都有病,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1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与一般的赌博有所区别,其被抓获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张×1从轻处罚。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张×2在本案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作为单身母亲还有两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对张×2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张×1、张×2、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张×1、张×2、孙×犯有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文×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四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张×2的辩护人所称张×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但其行为性质已由其涉及赌资进行评价,可不认定为从犯,本院在量刑时对此酌予考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被告人张×1、张×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元
人民陪审员王俊申
人民陪审员张淑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律规定:
1、刑法第30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可以知道,对于那些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都是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的。与其他类型的判决书一样,在该判处书中,需要载明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详细记述某责任主体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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