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法律、法规、政策。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涉及到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保障各方面的政策,这是一名合格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把握的原则和依据。仲裁员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规定,还必须掌握涉及劳动保障各方面的实体性规定。只有这样,仲裁员才有可能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找准突破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二、重视庭审,查清案件事实。
案件的事实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开庭审理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作为仲裁员必须高度重视庭审。在开庭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对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熟悉,对庭审中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定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估计。在开庭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需要查清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及时地调整庭审提纲,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的质证,从而查清案件的事实。对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又有争议的事实,要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告之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的责任。
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案件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极少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规避法律责任外,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会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案件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对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四、告之双方当事人仲裁调解的意义和仲裁裁决后将面临的程序
由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他们通常认为经过仲裁裁决,双方的争议就得到解决了。双方在不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况下,组织进行调解,常坚持自己的原有观点,不愿作出让步,因而调解常难以达成。作为案件的仲裁员,应明确告之双方当事人,如不能达成调解,双方将可能面临法院的一审、二审,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还需向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的争议还将经历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才能得到解决,还将为此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物力,还将产生大量的诉讼成本。仲裁员要将仲裁调解的意义向双方当事人说清、说透,让双方当事人都明确,仲裁调解是处理双方争议的最有效、最经济的途径,从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五、在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在具体的调解标的上发生分歧时,向双方提出参考意见,进一步促进案件的调解。
案件的调解过程虽是双方的协商过程,但由于争议双方常不能对自己的要求正确定位,作为案件的仲裁人员,如果不对双方进行正确引导,放任双方自行协商,双方最终仍可能无法达成调解。因此仲裁员可利用调解的休庭过程中,主动和双主当事人交换意见,根据案件调查清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之当事人什么是正当的要求,什么是过高的要求,并根据双方的承受能力对调解标的提出参考性意见。由于仲裁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及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标的针对性,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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