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定性公证机构的性质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1-07 17:47:48 372 人看过

一、法律是如何定性公证机构的性质的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特点有哪些

(一)公证机构的法定性

1、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指公证机构必须依据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未依本法设立的机构,不得行使公证证明权,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含义是公证机构的职能是法律赋予的专门证明职能。

3、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的业务法定,效力法定。基于此,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地位是有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

(二)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性,即非营利性和独立性

1、非营利性是指公证机构的设立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

2、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

3、非营利性和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特性,是公证机构赖以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基础。

三、公证有哪些作用

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2、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3、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4、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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