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8-11生效日期:2000-08-1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市、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负责。(二)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省会城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和省外其他地区而本地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其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销地所属地区市、地局和省局负责。(四)市、地局选择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并报省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省局批准。二、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程序(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应将采集的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哈尔滨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1),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销地所属市、地局”应将采集的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本地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卷烟企业销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2),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传给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地局。(二)卷烟生产企业有销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卷烟,所在地市、地局应于企业发生销售行为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填报《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情况表》(附表3)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将有关数据传送给销地市、地局。(三)卷烟企业所在地市、地局应将采集的1月至12月所有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卷烟生产企业的1月至12月所有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信息,以及省局传送的1月至12月所有同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办法》规定的《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计算汇总填报《办法》规定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及《甲、乙类卷烟消费税价格申报表》(附件6,本表第13栏“建议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的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和《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申报表》(见附表4,本表第14栏“建议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上各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局。三、凡经省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省局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四、省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达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五、《办法》第二十六条中“……,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指“……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六、本补充规定未做调整的内容,按《办法》的规定执行。附件:1.《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略)2.《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略)3.《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情况汇总表》(略)4.《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7月13日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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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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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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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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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