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8-11生效日期:2000-08-1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市、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负责。(二)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省会城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和省外其他地区而本地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其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销地所属地区市、地局和省局负责。(四)市、地局选择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并报省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报省局批准。二、卷烟计税价格信息的报送程序(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应将采集的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哈尔滨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1),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销地所属市、地局”应将采集的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本地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卷烟企业销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附表2),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传给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地局。(二)卷烟生产企业有销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卷烟,所在地市、地局应于企业发生销售行为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填报《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情况表》(附表3)上报省局,省局于次年1月20日将有关数据传送给销地市、地局。(三)卷烟企业所在地市、地局应将采集的1月至12月所有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卷烟生产企业的1月至12月所有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的出厂价格信息,以及省局传送的1月至12月所有同牌号、规格的甲、乙、丙类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填报《办法》规定的《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计算汇总填报《办法》规定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及《甲、乙类卷烟消费税价格申报表》(附件6,本表第13栏“建议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的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和《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申报表》(见附表4,本表第14栏“建议计税价格”为市、地局要求核定的该牌号、规格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上各表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局。三、凡经省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省局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四、省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达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五、《办法》第二十六条中“……,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指“……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六、本补充规定未做调整的内容,按《办法》的规定执行。附件:1.《卷烟企业省会城市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略)2.《卷烟销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表》(略)3.《专销省内、外其他地区卷烟情况汇总表》(略)4.《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7月13日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卷烟消费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44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
22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371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货车改装的“旅
276人看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
221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
248人看过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