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证明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8:11:25 262 人看过

一、刑讯逼供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证明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他们受到刑讯逼供。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对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明

证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证据主要是工作证、警官证、任命书、证人证言,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调取监控资料、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被害人、讯问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验检查

(1)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2)对讯问现场勘验检查,以证明是否存在与审讯无关的物品,扣押可能用来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电话机等。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涉案民警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其如何掩盖罪行;

(2)扣押审讯现场中可能被用于刑讯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电话机、辣椒水等物品,以证明犯罪手段;

(3)扣押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体检证明,以证明其身体是否健康;

(4)调取审讯笔录,以查证审讯的持续时间、地点、参与人、笔录是否完整、有无涂改、当事人是否签字等情况,以证明讯问是否合法。

3、调取监控资料

(1)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规定在大要案中,讯问时必须录音录像,但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录音录像。所以,在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2)调取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监控资料,通过前后对比,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4、推定1

(1)推定在死亡案件中的运用

①根据尸体上的伤痕状况推定

如果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不可能自己形成的伤痕,可以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其次,从死者伤痕的形状推断犯罪工具,如果“被害人”不可能接触到这些工具,推定其受到了刑讯逼供。

②根据死者的身体状况推定

如果“被害人”身体状况很好,到了讯问机关时间不久,就发生伤亡事件,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③根据涉嫌警察的一贯表现推定

刑讯逼供是职业犯罪,具有习惯性。一个有刑讯逼供历史的人,如果在他审讯中“被害人”死亡,死者身上又发现非正常的伤痕,推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的嫌疑。2

(2)推定在伤残案件中运用

①“被害人”羁押前无伤史

“被害人”在进入看守所时身体表面无伤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身体伤痕累累,推定受到刑讯逼供。

②“被害人”身上留有伤痕

由于犯罪嫌疑人是活的证据,加上身体上的伤痕,可以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③“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正罪犯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曾经供认有罪,后来证明案件判错了,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3

(3)推定在无伤亡案件中运用

人体具有自动康复性,“被害人”所受外伤经过一段时间会自然康复,证明侦查部门有无刑讯逼供的难度很大。但如果具备以下事实,可以谨慎地推定存在刑讯逼供:

①“被害人”自认有罪,但真凶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精神正常,在讯问中承认杀人等重罪,实际上真凶另有其人,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

②在审讯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

在讯问现场扣押到不该出现的物品,如,辣椒水、啤酒瓶等,可推定“被害人”受到刑讯逼供。4

5、鉴定

对“被害人”人身伤害鉴定,以证明其伤亡原因或伤亡等级。

6、询问“被害人”

(1)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何时、何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罪名;

(2)审讯的地点是否在看守所,有无律师参与,休息时间是否得到保证,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3)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是否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有何证据,以证明犯罪行为;

(4)被羁押在哪一个监室,同监室的人数,姓名,他们是否知道自己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是否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虐待自己,以证明犯罪行为;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立即被送到看守所,进出看守所是否体检,以证明其原先的身体状况;

(6)审讯时,侦查人员是否告知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否录音录像,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7、讯问涉案民警

(1)“被害人”涉嫌何种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的名称,是否在法定地点讯问“被害人”,以证明涉案民警有无刑讯逼供的意图;

(2)有无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行为是否记录,有无允许“被害人”会见律师,以证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3)参与审讯侦查人员的人数,各自的职务、审讯持续的时间,何时成功地侦破案件,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

(4)审讯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录音录像,审讯室是否安装录音录像的设备,录音录像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没有录音录像的原因,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合法;

(5)刑讯逼供的方法、手段,何人致“被害人”伤亡的,案发后是否掩饰罪行,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恶劣,动机是否卑劣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书证、物证;

2、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法院的判决、被害人陈述等;

3、对刑讯逼供是否造成他人伤亡等后果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言、鉴定意见;

4、对涉案民警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据

1、涉案民警主张“被害人”伤亡是其身体原因造成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身体状况良好;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被害人”身体良好;

(3)往病史,证明“被害人”未患有突发性急病。

2、证人改变证言,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知情者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威胁或收买;

(2)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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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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