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9 18:13:46 472 人看过

一、如何确定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效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成立,以动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二、法律禁止抵押的有哪些

以下财产是法律禁止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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