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和鉴定结论的文书。所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和一些主要证据,是律师了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辩护人就有权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去收集证据,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在侦查等活动中进行收集,使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报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的作用的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是对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这一项权利只能由辩护律师行使,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具体有三个内容:第一,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就是说,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有一个前提,即必须经过提供证据材料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如果不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这一点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有明显的不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除了采用询问的方式外,还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而律师是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的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方法的。第二,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当辩护律师在上述情况下仍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关于这一点,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律师只有申请权,人民检察院是否去收集、调取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去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去收集、调取证据,而不是由律师去收集、调取。
一、审查起诉阶段怎么进行鉴定
(一)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需进行医学鉴定: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医学鉴定;
2、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必要时】:
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必要时聘请医学、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人参加。
3、也可以由检察院送交由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4、精神病医学鉴定:
(1)发现犯罪嫌疑人由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依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可能而申请进行鉴定:
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
5、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二、批准逮捕的办案人审查起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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