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践与创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20:40 177 人看过

邀请有关领导、各界专家、学者代表座谈。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该法律。举办各种报告会、学习班、研讨班学习该法律。举办展览会宣传档案效益扩大档案、档案工作的影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经验、教训改进档案管理;请领导同志视察档案馆,汇报档案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求得解决等等。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建房[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三、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全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各地要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
    2023-04-24
    42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颁布部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日期】1997.03.14【实施日期】1997.03.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第六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
    2023-05-29
    4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
    2023-04-24
    42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
    2023-06-11
    12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
    2023-04-24
    46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0-9-10【失效时间】0:00:00【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393pdmc=rdgb【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委员长叶剑英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
    2023-06-05
    361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怎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6
      邀请有关领导、各界专家、学者代表座谈。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该法律。举办各种报告会、学习班、研讨班学习该法律。举办展览会宣传档案效益扩大档案、档案工作的影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经验、教训改进档案管理;请领导同志视察档案馆,汇报档案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求得解决等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国有档案罪包括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24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3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