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论述:保险人的解释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41:43 409 人看过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相关法律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多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依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约定限制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不是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具体询问,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检结果仍然同意承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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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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