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4.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5.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要素构成的特殊所有权。
2.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3.第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具有一体性。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和抵押时,必须一同转让、继续和抵押。
4.第四,业主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被称为“业主”,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作为权利主体的业主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其既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亦是共有部分的共有人,同时还是享有共同管理权的成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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