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2:34:40 3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5)符合计划立项及其它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3)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并使用xxx统一坐标系(xxxxxx坐标系及xxxx国家高程基准);2、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7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初审在《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加具意见并盖章,许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办(业务经办人)-〉审核(业务股室)-〉审批(局领导)-〉办结(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城平深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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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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