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干部被错误逮捕获得国家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40:26 346 人看过

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峨眉山市公安局干部郭恩喜请求峨眉山市检察院因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国家赔偿案。经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郭恩喜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赔偿请求人郭恩喜原系峨眉山市公安局干部,曾任该市保安服务公司经理和该市四通钢厂厂长。1993年11月,乐山市五通桥区唐某等人到四通钢厂联系购买钢材,四通钢厂从该市锻压厂赊得钢材33.26吨销与五通桥建筑建材工业公司批发部。

事后,锻压厂催四通钢厂结付货款,四通钢厂在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以四通钢厂作担保,以峨眉山市保安公司名义分别于1993年12月8日和1994年1月24日两次向该市工商联峨眉城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偿付锻压厂货款。1996年6月29日,峨眉山市检察院以郭恩喜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决定对郭立案侦查,7月5日将郭逮捕。1997年1月13日,以郭挪用公款归还个人营利活动所欠货款108434元且拒不归还,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为由,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郭的行为属企业之间的正常经营活动,其间所发生的贷款事实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1997年3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郭无罪。峨眉山市检察院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抗拆,后经乐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乐山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抗诉。郭被羁押的期间为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25日,计268天。郭于1999年11月2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峨眉山市检察院对其因错误逮捕而被羁押268天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为其恢复名誉以及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经乐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峨眉山市检察院支付郭恩喜被错误羁押268天的赔偿金8809.16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0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被错判律师获国家赔偿
    被一审法院错判的律师陈某,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多之后,获得国家赔偿金54901.7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7月7日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各赔偿请求人陈某赔偿金人民币27450.85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2001年1月2日,大连律师陈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1年3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构成偷税罪为由提起公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及其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犯偷税罪证据不足,陈某被判无罪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某对自己在无犯罪事实情况下被错误羁押749天,
    2023-06-04
    404人看过
  • 错误逮捕,该谁赔偿很清楚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检察院单独赔偿的刑事赔偿案件,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
    2023-04-24
    433人看过
  • 2024公安错误行政拘留是否获得赔偿
    一、公安错误行政拘留是否获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被错误的行政拘留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通过后就能获得相应金额的国家赔偿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
    2024-04-11
    265人看过
  • 错误逮捕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赔偿请求人:黄某嘉,男,47岁,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干部。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派人将赔偿请求人黄某嘉带到该院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9日,以黄某嘉在担任平湖中学办公室主任、校办企业负责人期间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某嘉拘留。10月23日,以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某嘉逮捕。1999年4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嘉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9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证人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审结为由,作出了撤销黄某嘉涉嫌贪污案的决定。自1998年10月7日至1999年4月29日,黄某嘉共被剥夺人身自由204天。2000年5月22日,赔偿请求人黄某嘉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6月2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同年6月26日,
    2023-04-24
    222人看过
  •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怎么赔偿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一、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2023-06-21
    223人看过
  • 2024对错误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对错误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
    2024-04-10
    204人看过
  • 错误逮捕赔偿羁押期限
    错误逮捕赔偿
    一、被逮捕后能羁押多长时间(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二)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2023-02-18
    450人看过
  • 错误逮捕给予哪些赔偿
    错误逮捕可以要求赔偿的内容主要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司法机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批捕是不是就一定会被判刑批捕不一定会判刑的。具体有以下情况的,不会被判刑:第一,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无罪。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若侦查阶段发现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则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也可能在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法定不起诉,即上述公
    2023-03-05
    394人看过
  • 错误逮捕如何共同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023-06-14
    203人看过
  • 干部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一、干部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日进行计算。二、冤假错案国家赔偿规定赔偿多少一年按照羁押时间乘以上一年全国人均收入,计算国家赔偿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284.74元。三、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也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5倍)赔偿误工费。致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受害人扶养
    2023-06-19
    425人看过
  • 上海法院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错误逮捕将赔偿
    上海市法院《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了错误逮捕,或者经二审法院、再审法院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法院将承担赔偿义务。《意见》规定,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成立理赔小组。理赔小组必须在赔偿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为了保证理赔案件审理的透明和公正,《意见》还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般应进行听证。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判案后,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判案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介绍,
    2023-04-24
    401人看过
  • 如何把握刑事赔偿案件中错误逮捕、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范围
    1、理解虚假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暂时限制在逃犯罪分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虚假羁押在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有不同的含义。在刑事诉讼法中,虚假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刑事羁押。在国家赔偿法中,虚假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严重犯罪嫌疑的公民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这两种法律的不同,在处理错误羁押刑事赔偿案件时,应当注重犯罪事实的概念,而不是沿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羁押强制措施的标准。所谓“无犯罪事实”,是指没有证据或者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所谓“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是指没有可靠证据或者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有犯罪行为。因此,只要被拘留者不能被证明有罪,就必须被视为无罪,以前的拘留是错误的拘留。国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承担刑事责任。第
    2023-05-31
    144人看过
  • 公安局拘留错误怎么赔偿
    一、公安错误行政拘留是否获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被错误的行政拘留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通过后就能获得相应金额的国家赔偿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
    2023-03-08
    336人看过
  • 错误被逮捕后如何进行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这就是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是确定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核心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
    2023-02-19
    486人看过
  • 被错判律师获国家赔偿
    被一审法院错判的律师陈某,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多之后,获得国家赔偿金54901.7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7月7日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各赔偿请求人陈某赔偿金人民币27450.85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2001年1月2日,大连律师陈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1年3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构成偷税罪为由提起公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及其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犯偷税罪证据不足,陈某被判无罪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某对自己在无犯罪事实情况下被错误羁押749天,
    2023-06-04
    404人看过
  • 错误逮捕,该谁赔偿很清楚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述规定,检察院单独赔偿的刑事赔偿案件,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
    2023-04-24
    433人看过
  • 2024公安错误行政拘留是否获得赔偿
    一、公安错误行政拘留是否获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被错误的行政拘留后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通过后就能获得相应金额的国家赔偿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时,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
    2024-04-11
    265人看过
  • 错误逮捕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失费
    赔偿请求人:黄某嘉,男,47岁,浙江省平湖市人,浙江省平湖市教委干部。赔偿义务机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派人将赔偿请求人黄某嘉带到该院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9日,以黄某嘉在担任平湖中学办公室主任、校办企业负责人期间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某嘉拘留。10月23日,以涉嫌贪污为由将黄某嘉逮捕。1999年4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嘉取保候审,解除羁押。同年9月29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证人去向不明、使案件难以审结为由,作出了撤销黄某嘉涉嫌贪污案的决定。自1998年10月7日至1999年4月29日,黄某嘉共被剥夺人身自由204天。2000年5月22日,赔偿请求人黄某嘉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向该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6月2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同年6月26日,
    2023-04-24
    222人看过
  •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怎么赔偿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一、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2023-06-21
    223人看过
  • 2024对错误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对错误逮捕进行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当然,国家承担因错误逮捕引起的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
    2024-04-10
    204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予以逮捕属于错误逮捕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30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 逮捕错误程序规定中,对于错误逮捕国家会不会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
    • 错误逮捕国家有补偿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8-23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
    • 被警察错误逮捕数小时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4-11-28
      在警方进行错误逮捕行动后数小时内,当事人被错误拘留时,有权向执法者申请赔偿补偿。当警方实施强制性抓捕手段导致受害人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完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严格规定:任何侵犯公民身体自由权的行为,都应当遵循每日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其金额应当按照国家所公布的上年年底雇员的日平均工资为基准来计算。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经过统计调
    • 错误逮捕的情况有哪些,错误逮捕可以得到赔偿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