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峨眉山市公安局干部郭恩喜请求峨眉山市检察院因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国家赔偿案。经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郭恩喜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赔偿请求人郭恩喜原系峨眉山市公安局干部,曾任该市保安服务公司经理和该市四通钢厂厂长。1993年11月,乐山市五通桥区唐某等人到四通钢厂联系购买钢材,四通钢厂从该市锻压厂赊得钢材33.26吨销与五通桥建筑建材工业公司批发部。
事后,锻压厂催四通钢厂结付货款,四通钢厂在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以四通钢厂作担保,以峨眉山市保安公司名义分别于1993年12月8日和1994年1月24日两次向该市工商联峨眉城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偿付锻压厂货款。1996年6月29日,峨眉山市检察院以郭恩喜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决定对郭立案侦查,7月5日将郭逮捕。1997年1月13日,以郭挪用公款归还个人营利活动所欠货款108434元且拒不归还,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为由,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郭的行为属企业之间的正常经营活动,其间所发生的贷款事实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1997年3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郭无罪。峨眉山市检察院对法院一审判决提出抗拆,后经乐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乐山市中级法院准许撤回抗诉。郭被羁押的期间为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25日,计268天。郭于1999年11月2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峨眉山市检察院对其因错误逮捕而被羁押268天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为其恢复名誉以及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经乐山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峨眉山市检察院支付郭恩喜被错误羁押268天的赔偿金880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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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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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错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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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金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1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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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按规定,已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必要的话可以依法逮捕。但是,被逮捕后并不确定犯罪,如果经法院审理不认定犯罪的,那么属于错误逮捕,侵权机关要积极赔偿。关于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标准。 首先,因为错误逮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需要赔偿受害人。 其次,根据侵犯公民的权益不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按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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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判刑国家赔偿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5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如同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但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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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1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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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错误程序规定中,对于错误逮捕国家会不会赔偿?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