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那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该过失造成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属于医疗事故;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被误诊为癌症,被误诊怎么救济
【事件经过】
宝宝刚满3个月,一家人都沉浸在新生命到来的喜悦中。对于24岁的张-浩(化名)来说,这是“风雨过后见彩虹”。两年前,他在老家做身体检查时发现睾丸异常,多家医院都认为他患上了睾丸肿瘤,建议切除睾丸。所幸,他最终被确诊为“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接受了近一年药物治疗后,他的妻子成功怀上孩子。而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医生制定的治疗方案,每天用药仅几角钱。
2014年夏天,正准备与女友结婚的张-浩在老家医院做身体检查时,被告知自己双侧睾丸偏小,有多发性肿块。精液检查结果显示,他的精液里没有精子。随后,张-浩到多家医院就诊,都被认为是睾丸肿瘤,建议切除睾丸。几经周折,他找到了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他的血液检查指标并不指向肿瘤。”男科主治医师方-平接诊后,会同该院内分泌科、检验科、肿瘤科等多个科室专家讨论。最终,张-浩被确诊为“先天性肾上腺增生症”。方-平判断,这个病不需要切除睾丸,只需进行药物治疗,而方-平制定的治疗方案每天用药只需几角钱。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复查,张-浩的病情不断好转。大半年后,张-浩的妻子怀孕了。3个月前,孩子顺利出生,张-浩见到儿子后第一时间拍下照片,向方-平医生报喜。孩子满3个月这天,张-浩全家一早赶到珠江医院挂号,向方-平道谢。
【法律解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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