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推定全损法律制度,起源于船舶被捕获的判例,但是很快扩展到船舶、货物遭受有形损害以及运费等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根据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经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则属推定全损。第60条第2款规定:尤其是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对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上推定全损的定义,在PetrosM.Nomikos,Ltd.v.Robertson一案中,LordPorter指出,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一个定义必须包括它所表达的全部情况。如果一个定义给出的具体例子不在总的定义范围之内,则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例子的应用受总定义表述的限制。就第60条而言,无论有关第60条第2款第1项的情况如何,第60条第2款第2项和第3项似乎未被第60条第1款的定义所包容。因此,第60条第2款不仅是举例,它显然为定义增添了新的内容。在Richardsv.ForestalLand,TimerandRailwaysCo.,Ltd.案中,LordWright指出,第60条第2款不仅是举例说明,而是对第1款的补充。第2款相对于第1款,不仅更为精确,而且具有实质上的不同。这两款是独立的定义,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根据第2款提出其请求。可见,对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上的推定全损概念,必须结合其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加以理解。
我国《海商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第246条第2款规定: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这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我国《海商法》针对两大类保险标的,抓住推定全损的构成,界定推定全损的内涵外延,概括全面,简洁明了。
-
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382人看过
-
安全文化的概念及定义
350人看过
-
完全垄断的概念
62人看过
-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基本概念
462人看过
-
什么是推定全损
96人看过
-
机动车推定全损
395人看过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概念差异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19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适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所有环节。这一原则基于一种假设,体现了特定的立场和态度。相应的,“疑罪从无”则是一项具有实际价值的实施原则,具有较强的具体性,主要应用于控辩双方对事实存在疑虑的案件。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策略,“疑罪从无”要求司法机关在无法明确掌握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断,即视该事实从未发生,实际上体现了对司法公正、客观和中立
-
全额保险的概念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31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足额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理论上,如果财产按照费率厘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金额或者价值比例)投保,那么就是足额保险(Head,1
-
产品质量损害的概念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
-
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6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1,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
-
直接损失的法律概念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直接损失的法律概念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