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使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2 09:39:10 280 人看过

一、哪些是使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常见的无效情形主要有如下四种:

1.违反公司法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有些特殊性质的股权如国有股,法律对其转让有明确规定,若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侵犯了股权共有人的权益。若股权出让的股权为共有财产,而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变更要交税吗

股权转让变更要交税。转让方是法人的,应当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转让方是个人的,应当交纳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如下:

1.需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股东对于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

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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