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之诉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6:44:08 168 人看过

确认股权之诉的规定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多,股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三个难点:一是公司法规定的阙如;二是司法理论的不统一;三是实践当中当事人操作的不规范。诉讼是解决股权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就股权确认纠纷的解决的基本原则;分类;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司法逻辑;法院判决中的股权确认的证据展开论述。

一.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公司法》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如果被起诉的股东不承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则必然引起股权和股东身份的确认。

二.股权确认的原则

股权确认的司法活动是围绕着股权取得这个判断对象展开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下面几个原则可以是裁判的依据:

第一,利益平衡原则。

无论主张股权的还是否认股权的都是以自已的利益为出发,意图获得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面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法律要发挥其利益平衡作用,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遏制非法利益的获取,维护正当利益的需求。

第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第三人属于外人,在公司利益体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

第三,交易的稳定,便捷和公平原则。

参与公司体系的每一个主体都在相互进行交易,通过交易获取利益,所以,股权的确认应当本着有利于交易稳定的原则,尽量不否定股权的存在;股权确认应符合交易的便捷原则,重视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的时候;交易的公平原则要求股权确认要体现公平精神。

三.法院判决的思路

首先,找出股权确认的共性。除继承行为以外,所有的股权取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建立法律关系,以承受相关权利和义务,而这个目的的全部基础就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股权取得的效果产生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来源于契约(除继承外)。将这个过程反过来表述就是:契约生效,则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则股权取得。这就是股权司法确认的共性。

其次,要找出股权确认的个性。

第一,要区别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确认之诉。内部关系的确权之诉应当坚持民法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那新的真实意思,并据次此作出裁判。对外部关系的确认之诉应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由于内心的意思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外化,由于表意人的故意,过失,受胁迫等原因,这样就可能会产生内心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形。对于外部交易的第三人来讲,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法律支持第三人信赖外观意思,肯定依次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二,区别善意之诉与恶意之诉。法官应当根据经验和常识注意识别诉讼背后的真相。

第三,正确认识股权取得各种方式的法律特点,做好法律的衔接。股权取得的方式有:设立取得,增资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转让取得,合并取得等。不同的取得方式的程序是不同的,不同取得方式的股权生效时间也不一样。

设立取得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订立合作协议,签订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工商登记,出具出资证明书,实际承受权利和义务。

继承取得要经历:承受股权遗产,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赠与取得要经历:签订赠与协议,公证(或不公证),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发起设立的取得时间是公司成立的时间;继承取得股权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转让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赠与取得股权的时间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

四.股权确认的证据及其证据冲突的解决

在股权纠纷中,确认股权需要考虑有关的意思和意思表示方式。股权取得的内心意思外化和表现为一些客观标志。公司法涉及的表意标志有: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

(一)股东名册

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的重要性比股份公司低。赋予股东名册创设股权的作用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股东名册容易被伪造和编造,其可信度很差。因此,不能认为股东名册有记载的就是股东,没有记载的就不是股东。

一般认为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但该登记行为与工商登记一样同属于宣示性登记和政权性登记,而非创设性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另外,将股东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中,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权利。但是反过来,如果股东名册没有登记,则公司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股权。

(二)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虽然没有创设股权的作用,不是设权证券,但是,出资证明书是典型的证权证券,它一方面证明股东出资,公司收到出资,另一方面证明了持有人的股东身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依法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的义务。在股东出资以后,公司因为疏忽,故意,懈怠等原因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签发给股东出资证明,则公司不得以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的变更为理由否认股东的股东身份。

(三)公司章程

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最重要的标志,最实质的标志。经过登记的章程既具有对内的效力,又具有对外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内是确认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四)协议

协议和契约是股权诞生和流转的摇篮。协议的约定对于股权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协议的约定与章程不发生冲突,则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时,协议的证据价值等同于章程。因为这些协议的相关内容依法要在章程中表现出来,协议是变更公司章程的基础。又由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协议的规定可能会产生差异,因此,将协议作为股权认定证据使用时,还要注意协议的实际履行与协议本身是否一致。

(五)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有人认为时设权性的。但工商登记的证权性之说更加符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无论时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从事营业就是商人,登记只是一种公示义务,但不是取得商人资格,获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向社会公示,公司经由公司登记机关将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披露信息。

另外,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是公司的一项义务。通过投资或者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其名称或者姓名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更加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义务后,公司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有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进行工商登记,以赋予他们形式上的股东资格,从而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如果公司怠于履行这些义务,公司不得以原告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未变更以及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主张原告不具备股东身份。

鉴于工商登记的宣示性作用,工商登记的作用和效力主要体现在外部关系当中,是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在内部关系的股权认定中。仍然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认股权,而不受工商登记的左右。也就是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意思第一,在外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形式第一。这种观点已经被一些司法部门所采用。

(六)实际承受权利义务的行为

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者原因。简单从这个角度看,以享有股东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是不能支持的,但是从保持公司的稳定性的角度讲,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其公司中的行为无效,是使许多已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权衡各方利益,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的就不是股东,因为被公司不当剥夺和被限制股东权利的股东和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公司,客观上都是大量存在的。

综上,对上述表意标志可以做个简单的分类,分为形式表意标志和实质表意标志。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形式标志。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属于实质标志。形式的标志主要是对外的,第三人容易读取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所以在与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的标志比实质的标志更具有实用价值,应当优于实质的标志。由于工商的登记的公信力,在所有这些形式标志当中,工商登记又优先于其他证据。实质的标志对于处理内部的股权依据有优先价值,其中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反映了当事人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优先于其他标志。

一、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是什么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的诉的种类包括:

(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根据公司法规定,起诉公司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因此,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属于变更之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股权确认之诉如何列被告的
    公司系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产物,公司的人合性问题成为待确权投资者股东身份确认的主要障碍因素。换句话说,正是由于公司的多数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拒绝认可待确权投资者的股东地位,才导致纠纷的发生。但是,在此类确认之诉中,阻碍其股东身份与股权确认的股东并非是适合的被诉主体(被告),而是应当选择以公司作为被告。因为在已设立的公司中谋求确认自身股东身份的,其投资法律关系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理论。《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股东资格及股权之诉中,适合的被告为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一、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的主体是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
    2023-04-02
    424人看过
  •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什么?
    一、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什么?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规定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予以受理案件,然后进行开庭审理。隐名股东诉名义股东案由是结合隐名股东起诉的原因确定的,有可能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也有可能是委托合同纠纷。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二、隐名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
    2023-06-02
    423人看过
  • 股权继承属于确认之诉吗
    属于。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公司法》第76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条款只是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要平衡人合与资合的问题。在继承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案件中,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此类案件系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涉的争议股权虽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因合法继承人对所涉的财产继承并不存在争议,即使此类案件涉及继承,但仍不属于继承纠纷。同时,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因此,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时,股权的财产性价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
    2023-03-22
    315人看过
  • 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一、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还要享有其他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即公司不得受让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权可以转让吗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应手续。股份有限公
    2023-04-11
    283人看过
  • 企业的股权确认之诉怎么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
    2023-03-03
    469人看过
  • 公司股权所有权确认之诉的种类
    1、根据诉讼意图可分为善意之诉、恶意之诉。善意之诉是指原告按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比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吸收原告为股东,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公司债权人却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此类诉讼,应当遵循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恶意之诉,是指原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2、根据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外部关系包括: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
    2023-04-16
    428人看过
  • 确认股权所有权之诉怎么处理
    确认股权所有权之诉就按下列程序来处理。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
    2023-03-28
    202人看过
  •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状的模板和样例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状的书写方式:首先,应当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次,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最后,应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公司股权确认书怎么写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双方合作,明晰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鉴于上列甲、乙双方在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和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两公司均有投资(金钱或其他),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助共赢的原则,友好磋商,自愿确认如下条款,以便双方今后遵照履行:1、甲、乙双方本次确认股权的时间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2、xx公
    2023-07-05
    124人看过
  • 股东确权之诉的原被告怎么确定?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够依法审理,维护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
    2023-08-08
    292人看过
  • 确认股权之诉应当怎么提起
    确认股权之诉应当携带书面的民事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股权确认纠纷的规定是关于股东和股东之间因为出资而产生的一些确认的问题,发生一定的争议,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一般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挂名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当双方就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时,就会出现股东确认纠纷。一、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规定是什么?股权转让双方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上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字须记载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还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字为工商登记事项和公司
    2023-02-13
    447人看过
  • 股权确认之诉是否能够提起
    股权确认之诉是能够提起。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一、股东瑕疵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
    2023-02-21
    166人看过
  • 论隐名股东确认之诉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资问题。要处理现实中隐名资的纠纷,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资人利益。一、现行我国相关立法之检讨隐名资人在实践中又称隐名股东,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实际m资人。实践中,隐名资人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将资人记载为他人。当然,公司存在隐名出资人就必然还伴随另一相对主体的存在,即显名股东(也称显名出资人)。因此,隐名资人其是否具有股东地位还处于未确定的状
    2023-04-10
    381人看过
  • 如何确定股权确认诉讼中的债权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月**,19**,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被告:B,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第三人:C,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诉因:股权确认纠纷。请求判决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XXX股东资格;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1月与第三方C结婚,2002年
    2023-05-02
    166人看过
  • 确认之诉是否会引起股权变动
    确认之诉是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诉讼若是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等,是有可能引起股权变动的。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类型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类型有: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具体可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1、报案;2、公安初查;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4、采取强制措施;5、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6、审查起诉阶;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
    2023-06-28
    496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如何举行股权确认之诉?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30
      股权确认之诉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提交起诉书,并按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
    • 股权确认之诉可否强制保全股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28
      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或认购股份的行为而在依法设定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受益权为核心并可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关于股权保全,《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 股权证书确认之诉能否解除股权的保全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7
      股权证要有企业公章.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
    • 股权确认之诉怎样进行,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16
      股权确认之诉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提交起诉书,并按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的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
    • 实股股权确认之诉受理流程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7
      股权确认之诉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起诉,首先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二)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例如协议.章程.出资行为.出资证明.股东名单.工商登记.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