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如何处理行政复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20:13:17 193 人看过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8.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9.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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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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