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人受伤,且是由好心人造成的,则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除外。
如果有同乘人受伤,如果是好心人造成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应该得到适当的减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交通安全】非营运机动车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非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非机动车使用人追偿。因此,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向非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无论是好心人还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同乘人受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应该得到适当的减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机动车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非机动车使用人追偿。因此,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权向非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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