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四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9:01:39 232 人看过

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

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

1.查封所有端口。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作者单位:武警上海军事检察院)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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