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暨大股东滥权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13:30:26 149 人看过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法律性质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解债权债务。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入清算,换一个角度思考比较容易解决的,公司解散的请求事面中加判清算责任,如到期不履行清算责任,将由法院指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事务由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法律工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终止活动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到企业注销这一阶段很可能发生一些法律行为,清算是法人解散后清理其债权债务终结其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范围受到法律限制,除清算以外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应终止,仅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从事清算行为,其民事主体可确定为清算法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复第

23、24条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到注光彩前仍视为存续,可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主体存在。

六、诉讼代表人:不能等同法定代表人代表清算法人参与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不能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清算法人诉讼或应诉的代表人,行使清算法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不承担清算法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负责人为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没有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义务人为清算法人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复函中确立了诉讼代表人理论,解决了企业法人强制解散后无人应诉人问题。

七、企业还债:用企业资产向退股股东清偿公司解散或清算,主要指的是公司以法人身份进行清偿外债,实践中往往有一些漠糊认识,将公司应当清偿的外债当成股东的债务,尤其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裁决公司清偿或清算,首先是以公司所有的资产予以清偿,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的,还要看公司注册时有无抽逃、少缴注册资本、转移、变卖、隐匿公司资产的情形,如果有这些损害退股股东利益的行为,致使公司资产不能用以清偿外债,此时公司责任股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替代公司向债权人负担偿债,这便是揭开公司法人面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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