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50:32 341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运用,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激增,2012年,该院共审结网络著作权案件22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1.2%,较2011年增长四倍,创历史新高。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相关法律规定较少,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值得关注。

一、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一是权利主体身份确认难。网络空间毕竟不同于现实社会,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以真实姓名示人的情况不多,多采取以匿名、假名或者笔名的形式在网络上发表作品,因此作者身份确定成为一个难题。如果权利人是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特别是涉及在境外形成作品的,权利人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而未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的,如果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是否应该主动审查权利人的身份,是否应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许可人是原始著作权人则难以把握。

二是侵权证据审查难。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公证证据的效力较其他证据要高。但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因公证证据的效力出现争议较多。其中经假链接技术对公证证据效力的影响较大。假链接是指通过修改操作系统的网络参数,使某域名对应预先制作的、处于本机硬盘上或指定互联网空间中的网页内容,而非该域名对应的真实网站内容。司法实践中,如果公证人员未使用公证机关电脑,且未对所用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不少被控侵权人会以存在假链接技术为由,对公证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权利人是伪造网站骗取公证保全。各地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意见不一,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给公证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

三是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难。与传统著作权案件相比,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呈现更加复杂的特点。通过网络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与传统的复制、发行有明显区别,近年来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涉及的作品多属于音乐、影视作品,法律法规对于该类作品的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仅要考虑作品的制作成本、艺术成就及影响力,还要参考作品的发行时间、流行度、票房或网络点击等因素,考虑因素众多,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建立著作权网上标记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权利人身份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建立著作权网上标记制度。将版权标记、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标注能够判断著作权归属的所有电子信息,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二是规范证据保全公证操作程序,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规则。针对公证证据效力遭到质疑的问题,公证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既要保证证据保全公证中的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进一步制定并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电子证据收集、审查的具体要求。

三是制定出台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网络著作权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个巨大的产业现象,需要一部专门的网络著作权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旧法增加个别条款,或者针对个别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或通知批复。针对这一现象,不妨结合网络著作权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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