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权利正在被公众淡忘,有这样一种福利正在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有这样一种政策居然置公众的抱怨于不顾29年未曾修改,这就是颇为尴尬的“探亲假”。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采访,居然有九成人不知最长可休45天的“探亲假”,不少知者也不敢申请。90%以上的人都瞪圆了眼睛:“探亲假?有假期,还能报路费,有这回事?”(2月20日《现代快报》)
现行的探亲制度依据是国务院于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29年来该规定一直未做任何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根据此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诚然,对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探亲假制度,却规定婚后4年才能休一次探亲假,显然缺乏人性关怀。至于1981年颁布迄今已29年未变则更显得已经不合时宜,确有认真检讨和尽快修正的必要。
我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值得关怀的特殊社会群体。据统计,到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将从现在9个人中有一个发展到3个人中就有一个,且高龄化“空巢”化日益严重。
探亲假是一项精神慰藉性质的社会福利,也是一种精神福利性质的公民权利。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关涉千家万户精神福利的探亲假政策更应当充分以人为本,吸纳民意,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有关部门29年不予修改探亲假老政策的态度,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惰政,一种公共政策调整上的行政不作为。
笔者建议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四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允许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议职工探亲假这项福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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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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