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不胜任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
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而调整工作岗位也应该是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的岗位,要体现调岗的合理性。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汇遇到调岗调薪的问题,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岗位薪金制度来保证,同时也有合理性的问题。
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怎么写
解除合同的书写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部门和工资等;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4.工会的意见;
5.何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6.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签章和盖章。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办哪些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需办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者转为失业的,帮助办理失业登记;
4.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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