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就是说,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国家另有规定,可按国家规定支付。例如:根据国务院尚未废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应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只有1986年以后新招合同制职工适用上述文件规定,1995年以后固定工转制的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则应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又比如: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7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据此,国有企业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时,应当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国家的规定看主要有上述两个规定。地方上还有一些规定,有的与国家规定相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如何执行。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已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因此,依据该法规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也可以不再继续,即可以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然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仍是现行法规。因此,国有企业与农民工终止合同时,还应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2001年12月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给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了一封复函,题目是《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还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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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补偿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4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不可以兼得;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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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终止,退休终止合同是否有补偿金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