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
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
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知识产权局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以上是TRIPS重申的一些基本原则。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
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
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
,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原则
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人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
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3、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
(1)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
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
(2)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4、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6、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TRIPS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
不同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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