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起刑点偏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3:28 472 人看过

1997年《刑法》新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今屡遭一些企业的抱怨: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责,50万元起刑点是否偏高?记者本月10日从深圳市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草拟了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建议已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理。

深圳华为公司曾有多项知识产权被侵犯。如研发人员唐某以120万元的价格向另一公司出售华为某产品的源代码,造成公司技术秘密被泄露,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经评估,该产品源代码价值2亿元。报案后,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最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无法认定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50万元。

某公司员工将公司的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得款6万元。因该信息的泄漏导致该公司一个数百万元投标失败。然而,公安机关最终以该款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低追诉金额50万元且投标失败是多因一果所致,未立案侦查。

类似案例还有更多。去年12月10日,深圳市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召开专题研讨会,将企业反映集中、案例较多、修改空间较大的《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提交立法建议的切入点。

据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商业秘密的丧失,导致失去竞争优势、丧失市场等。

根据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抱怨,该研究中心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为25万元;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麦庆良等30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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