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利检公诉刑诉〔2016〕94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村**巷**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在利川市xx村修建了一栋私房,因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办理国有土地手续。2011年某日,贺某某与刘闲聊得知此情况后,知悉妯娌谭某甲在国土部门有朋友可以办理,便积极与谭联系,谭告知其可以办理。刘某某将此情况告诉了朋友周某某。尔后,刘某某、周某某各自将6万元、10万元共计16万元通过贺某某转交谭某甲,经谭某甲将此款中的14万元给予利川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黄某某,黄某某与他人利用截留的空白土地证和掌管地籍档案便利,为刘某某、周某某办理了1998年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份土地出让合同。
被告人贺某某在本院决定立案前于2015年5月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贺某某的户籍证明、黄某某的干部履历表、熊某某年度考核登记表、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利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地籍调查表复印件、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周某某、谭某乙等30户个人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性质认定的复函》、贺某某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在本院立案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xx
2016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所涉刘某某、周某某、谭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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