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1:14:23 376 人看过

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务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体是指行为的实施者、责任的承担者,故医疗事故的主体可分为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是因为医疗活动主要是由医务人员完成,但由于医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疗机构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如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相关后勤工作的配套支持等,医务人员无法控制,而均需医疗机构来组织完成,因此,医疗机构理应成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又可分为行政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可见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分析《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行为发生的场所要件。《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活动中:”,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人员出现医疗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要件。医疗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要件。《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可见,并非所有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是医疗事故,只有达到《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严重程度时才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法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要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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