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35:21 484 人看过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合伙合同,这首先涉及到对合伙合同性质的认识,对此,学说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具有组织性,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是为了形成一个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实体,并要对这个实体的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一点上,类似于公司章程。同时,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是要建立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其他合同则不同,当事人的意愿是相向的、交叉的,因此合伙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合同也具有双务合同的特点,如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义务也具有对价性。一个合伙人的出资与其他合伙人的出资具有牵联关系。在关于合伙合同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我国台湾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认为,在合伙人为二人时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因是,就约定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但因出资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付为目的双务合同毕竟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时,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合伙,则不能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管合伙人人数多寡,任何合伙关系均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为合伙合同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各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的目的,都负有协力出资的义务。在各个合伙人所负的义务之间,具有对价的关系,因而各个履行义务之间均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大陆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合同,原因在于: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而旨在经营合伙事业。某一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对价,而是为了形成合伙财产,所以合伙合同本质上不属于一般以财产交换为目的的双务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允许某一合伙人可以根据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不履行自己应负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而且合伙事业也难以经营下去,所以,在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合伙人只能根据违反合同而获得补救,而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原则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合伙合同,但在权利行使上应当受到限制,当合伙人为两人时,如果其中一人未能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出资,却请求另一人出资时,另一人当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拒绝履行出资给付义务,此时,两个合伙人基于同一合伙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对方未履行债务,自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理。

但是,如果合伙人为三人以上,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设甲已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乙、丙尚未出资,如果甲向乙请求出资,乙能否以丙尚未出资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甲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这是因为合伙人是分别独立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是平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须对方未履行债务,甲已经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乙不得以第三人未为给付为由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乙不得向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请求某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时,被请求的合伙人也不得以其他合伙人未出资为由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原因在于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出资请求权是合伙财产的一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系基于合伙团体的立场为请求的,而非基于个人的立场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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