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死亡,要约还有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09:13:28 193 人看过

根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但是要订立合同,要约之外,还要有承诺。

首先,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要区别是否合同成立。假设合同成立,民法典未规定一方当事人消亡,合同即终止,因此从反面推出,合同未终止,继续处于履行状态。如果合同涉及人身性质,则履行不能,如果合同仅涉及财产,则可以由继承人继续履行。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那么该合同的债权债务成为他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相关知识:要约的消灭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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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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