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17:02 248 人看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规定缴纳定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业务收支的条款。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设置专门账簿记录业务收支的。本条是保险法修改中的新规定。

1。未按规定缴纳定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交定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定金是“准生证”上述中介机构开业时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选择保证金缴存的,应当自营业之日起20日内缴存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0%注册。但这两部《条例》尚未对职业责任保险作出具体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人(经纪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27号)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规模。“通知”明确,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商)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其购买的保险单对该保险代理机构的事故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保单的累计赔付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两倍;保险经纪机构的事故赔付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付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两倍。《通知》还规定,职业责任保险在保险代理机构(经纪人)经营期间,应当保持有效和连续。职业责任保险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在终止或者中断之日起5日内缴纳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保险。投保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将其从业人员因故意、过失或者在经营活动中的过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使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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