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54 391 人看过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6月9日(90)皖土(籍函)字第01号《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规定,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的管理工作。最近,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又重申了这一原则。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使用、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中包括对林地的登记、发证,确认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林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即:“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此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89)14号文所指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是一致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在对林业用地具体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对目前尚未颁发林权证的,应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各自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发好两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即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让无效,换地双方需返还所交换的土地。本案涉及的交换土地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认定交换协议无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予以确认。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三、关于土地
    2023-06-05
    414人看过
  •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
    2023-06-10
    4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的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局:你局关于广西灵山县太平镇那马生产队与钦州市那香乡田西生产队争议的五亩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该争议地虽位于农村,且周围的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等几个时期已分配并确权给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不能以此作为确定其为集体土地的依据。另外,一九六二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发布时,该争议地尚未开发,也从未将其明确划分到附近某个生产队,不属于“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不应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此,不宜将该争议地确定为集体所有土地。二、该争议地在土改、合作化期间均未进行分配,“四固定”期间也没有确权为集体土地。一九六五年那香大队专业队开垦种茶也是在没有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地,并没有为此而取得该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2023-04-22
    43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三十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裁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三、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
    2023-06-10
    24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军地联建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请示》(大国土房屋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明确规定和纪律要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明确规定: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此,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二、《军用土
    2023-06-05
    12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
    2023-06-10
    22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飞地”在初始登记、统计时如何处理的复函
    辽宁省土地资源详查办公室:辽土资字〔1988〕17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地籍管理的需要和要求,详查完成后的土地登记、统计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参照我司编印的《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地籍管理(上册)》及国家土地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飞地”应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按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统计,做到登记、统计有机结合。为了及时掌握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土地总面积数和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土地总面积数,做好与其它国民经济统计的衔接、协调,应在登记、统计的表册、台帐里按需要增加附加表册或附加栏目,对飞进、飞出土地的面积、所在地点和权属情况加以注记、登录或说明,并在详查中先期做好技术处理。为使土地统计年报工作不断、不乱,保证土地统计数字不重、不漏,在完成详查的县进行土地统计时,应制定相应规定,协调好详查完成县和未完成详查
    2023-04-22
    19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XX司关于办理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关于土地证划拨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权若干问题的复函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的
    • 国土局土地证的种类和发证的机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8
      土地证的发证机关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证颁发具体的依据为:《土地管理法》 我国颁发的国土局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