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何时修订?具体情况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2:20 289 人看过

1、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土地承包法》实施时间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保持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真正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第四条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出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收入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截留,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第七条扩大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使分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这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第八条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取得土地流转收益,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进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并采用减农富农的方法。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流转承包土地、流转对象和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或者阻碍流转,流转收入属于农民。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商团结协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生产手段,加大对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努力提高规模效益。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双方是平等主体,转让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坚持互利原则。承包方可以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转让费和非农收入,接收方可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加强土地投入和维护,培育土地生产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第十五条乡政府应当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长负责制,协调辖区内的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应当结合区县第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镇化进程,科学制定乡镇“土地流转计划”,把民间无序流转转变为有计划、有步骤的流转有组织的流通。第十七条乡政府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为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外部环境。第十八条乡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将辖区内各村的土地出让信息和对外租地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双方对接创造条件。第十九条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收集全村农民土地流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民流转土地铺平道路。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职能,协助农民做好土地流转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县经济管理部门设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公布区县所辖乡镇的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者农村经济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转让中介服务。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村民公示土地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租赁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对外租赁土地,应当向乡政府提出书面报告,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向用人单位和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到乡镇经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也可以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当经乡政府批准,将土地出租给对方,并报乡经济管理部门书面备案。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土地流转收入和分配方案,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提高透明度。第五章土地出让程序第三十条承包人以出让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第三十一条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转让承包地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发包人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向承包人书面说明。第三十二条村承包人自愿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承包人以转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发包人备案。第三十四条村承包人之间以转包、租赁方式转让土地的,受让人可以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转让给村里其他农民,但应当征得原承包人的同意。第三十五条村外转移人进行第二次转移的,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并报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承包者自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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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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