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一、征地拆迁主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征收土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只剩下承包地了算不算失地农民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之释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承包经营者根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滩涂、水面等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之释义一般说来,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营权主体发生部分或全部变更,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其约定收益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的经营权,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保留,是使用、收益权的流转,是暂时的有期限的流转,而非永久流转。
(三)失地农民概念之释义失地农民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暂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并非像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永久失地农民。由于目前土地流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加强,有些流转合同期限长达几十年,这样就会出现有些农民一辈子都不会再种地的情形,从而会出现一系列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
三、那么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所有。
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所谓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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