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否需要举证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讲证据的,诉讼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举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在发展和变化中。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突破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模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特有的举证模式,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概括起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四个特点: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承担,说明其所作I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对此不负有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
第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三,举证时机必须在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收到起诉状十日内)。被告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目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这种规定较《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其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在举证时限上缩短了。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依据。
第四,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自己能否举证,一旦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利诉讼后果的形成,则不能通过再举证或其他因素来改变这种既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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