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校应负责学生家人可诉诸法律
由于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较差,校园安全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相对校方的“强势”,单个的学生及家长无疑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事发后的责任认定成为难题,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24岁的闫某2010年夏天在学校的实习基地实习过程中离奇死亡,校方却只支付了1万元的抚恤金并不再过问此事。为此,闫某的家人多次与校方沟通,却均无结果,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他们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闫某的权益。
实习基地突发急症学生离奇死亡
闫某于2009年考入某大学水产养殖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2010年6月初,闫某被导师派遣到某基地进行实践,后据了解,基地处于交通十分闭塞的农村,实验环境相当恶劣。
进入2010年7月后,当地出现了高达40摄氏度的高温闷热天气,加上实验基地条件极差,闫某在闷热潮湿的环境中身体开始不适,最初的症状酷似感冒。闫某发病后多次往返于乡镇卫生所,病情未能好转。2010年7月22日,闫某开始高烧达41度,高烧持续了好几天,由于持续高烧不退,闫某就到乐清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7月26日下午,闫某病情突然加重,进入休克状态,由于情况危急,他被转到温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2010年7月26日下午,学校把闫某病重的消息告诉了他的父母,由于父母有病,闫某哥哥找医生询问病因,却被告知病因不明,还要做进一步观察。接下来的几天,闫某的病情不断恶化,闫某哥哥找实验基地的负责老师,希望他们帮助提供实验内容,期望找到致病原因,帮助治疗。没想到,实验课的导师却避而不谈,说没有做实验。
可是,据闫某的日记及与同学们的聊天记录显示,2010年6月23日闫某还做过实验。2010年7月28日闫某开始昏迷,8月3日下午,学校领导和闫某的老师探望闫某。8月4日上午,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结论是“病因未明,怀疑病毒感染”,当天下午3时,闫某死亡。
记者在翻看闫某日记时,发现了2010年3月25日记录了这样一句话:“这个所里的管理太差了,去哪进出都很随意,不出问题才怪……”
学校推责不愿调查家长难慰亡灵
据了解,2010年8月7日傍晚,学校派负责人和闫某家人商讨善后事宜。闫某的家人认为,闫某是一个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意外死亡,学校无论如何难辞其咎。闫某住院期间花费16万多医疗费用,学校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校方则认为,学生是自己生的病,而且校方也尽力抢救了,所以意外死亡与校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学校提出,会支付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内的1万元,但是需要闫某家人签字同意后才能领取。该负责人还解释说:“学校每年都有很多这样的意外,学校对闫某已经尽心尽力了。”
事发后,记者曾试图采访该校校长,校长以忙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我们不是苛求多少赔偿,我们希望学校能给个合理说法,并希望学校调查此事,查明致病原因是否与实验过程有关。现在事实不清原因不明,家人觉得无法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闫某哥哥说:“如果真的是实验室管理的问题,那么其他学生的生命安全无疑也在受到威胁,校方的回避态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闫某的父母告诉记者,闫某一直身体健康,平时最喜欢参加足球、篮球等运动,7月得病前身体一直都很健康。在实验基地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意外死亡,父母认为实验基地高温闷热的水产环境,较差的医疗条件以及校方的救助不力是导致闫某死亡的罪魁祸首。
家长认为,校方如果能早几天将闫某转到条件好的温州医院或杭州医院,或许自己儿子就不会死亡,因此校方理应为此负责。
律师认为学校有错难协调可起诉
闫某家人找到马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马律师解释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马律师表示,闫某之前身体健康并无异样及相关病史,是在做实验过程中染病死亡,与实验的环境及救助的不及时脱不了关系,学校无疑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律师强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马律师建议闫某家人先到学校办理闫某的医疗保险的手续,争取拿到闫某应得的报销款,然后再跟学校协商赔偿及调查事故原因,也可直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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