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可从以下现象进行分析?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着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二、恶意抢注商标违法吗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三、应对商标抢注的办法
笔者认为,应对商标抢注有三条路径:
◎路径一:对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有的企业心存疑虑,不知提出异议的成功率如何。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通过选择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成功率还是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笔者同时要提醒一下这些商标被抢注的创业公司,在提出商标异议的时候,一定要同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申请,因为即使异议成功,也只是制止了他人的抢注,企业自己仍然需要通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来取得商标权。
◎路径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申请无效宣告。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创业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无效宣告这个程序,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出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路径三:全面完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创业公司应当在创业之初就在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准备使用的商标。很多时候,创业者因为资金紧张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这对公司长远发展来说,存在重大隐患。互联网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如果创业公司的商标被竞争对手抢注,然后持续投诉,对公司发展的打击将是非常巨大的。还有的创业公司虽然在主要的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在关联类别上没有申请,如只申请了第41类教育服务但没有申请第9类计算机软硬件,此时如果在第9类上被他人抢注商标,还是会存在风险。
除了商品和服务所在的主要类别,创业公司还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增加辅助类别的申请。笔者在《从腾讯微信商标“失守”谈商标管理》(编者注:此文刊登于2012年12月27日B3版)一文中曾说过:“产品有个发展过程,一些本来不起眼的产品可能发展为明星产品,此时企业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必须跟上,否则就会出问题。”对腾讯如此,对创业公司也是如此。创业之初预算有限,不一定在很多类别上申请商标,但如果公司发展壮大了,商标保护一定要及时跟上。
对于如何更全面地申请商标的问题,笔者认为,很多移动应用程序往往具备线上和线下多个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类别的特征,此时如果只申请注册单个类别就可能发生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功能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
综合上述可知,商标,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领域,同时对于商标来说,如果被人们所熟知以后,商标的价值也会有提升,被人们恶意注册商标以后,是可以申请无效的。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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