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一)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法律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
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
二、发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如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我国既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与之相衔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如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高利贷行为不入罪,不等于忽视该行为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在目前高利借贷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形形色色的上下游犯罪丛生,如在借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放贷者采取犯罪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放贷者在放贷之前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骗取银行贷款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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